上一页|1|
/1页

主题:户籍制度改革:沧州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发表于2014-12-10

  根据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制定出台的《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昨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首次明确居住证持证人权利,拟规定持居住证可享15项“市民待遇”。

梳理《征求意见稿》可发现,其中部分内容在日前发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已有所体现。可以说,我省对《征求意见稿》已有了“实施方案”。

明年1月2日前,您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意见。

申领条件

在设区市居住超半年可向派出所申请办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还明确了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签注等程序。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冒用他人居住证或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我省政策

今年11月13日发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的办理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设区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申请办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享受待遇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九项权利六项便利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九项权利以及六项便利(详见上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逐渐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我省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落户通道

持证人符合条件可申请常住户口

《征求意见稿》拟建立居住证持有人登记为常住户口的通道,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根据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类城市制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我省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不含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全面放开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上的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落户条件。


上一页|1|
/1页